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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,該法規定住宿、長途客運、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、服務提供 者,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如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或者對身份不明、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,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。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,即“通過暴力、破壞、恐嚇等手段,制造社會恐慌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犯人身財產,或者脅迫國家機關、國際組織,以實現其政治、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?!?/p>
該法規定,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,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,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。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,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。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,實行跨部門、 跨地區情報信息工作機制,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。
住宿快遞不查驗客戶身份最少罰10萬
電信業務經營者、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范、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。應當依照法 律、行政法規規定,落實網絡安全、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范措施,防止含有恐怖主義、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;發現含有恐怖主義、極端主義內容的信 息的,應當立即停止傳輸,保存相關記錄,刪除相關信息,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。
鐵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貨運和郵政、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,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依照規定對運輸、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。對禁止運輸、寄遞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,不得運輸、寄遞。
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,應當實行運輸、寄遞客戶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記制度。電信、互聯網、金融、住宿、長途客運、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、服務提供者,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。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,不得提供服務。
電信、互聯網、金融業務經營者、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或者對身份不明、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,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 正;拒不改正的,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,并對 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住宿、長途客運、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、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,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。
鐵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的貨運和郵政、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:
(一)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,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,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、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;
(二)對禁止運輸、寄遞,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、寄遞的;
(三)未實行運輸、寄遞客戶身份、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。
